醫學知識

2026年台灣健保降血脂新制完整解析

ASCVD風險分級、LDL-C門檻、表一表二與例外藥品代碼一次看懂

健保署公告,自民國115年9月1日,也就是2026年9月1日起,將實施新的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。

這次修訂最大的進步,是改以病人的動脈粥樣硬化心血管疾病風險(ASCVD risk)進行分級。風險越高,健保允許開始治療的LDL-C門檻越低,治療目標也越嚴格。

對許多過去尚未達到健保用藥門檻的民眾而言,新制確實提供了提早治療的機會。

然而,這次並不是所有降膽固醇藥物都能適用新標準,而是同時保留「新制表一」與「舊制表二」。同一種藥物成分,可能因為廠牌、劑量或健保藥品代碼不同,而適用不同的標準,這也是整項規定最複雜、最容易誤解的地方。

新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。

在2026年8月31日以前,降膽固醇藥物仍依原本規定辦理;生效之後,則必須先確認實際開立藥物適用新制表一或舊制表二,再依病人的風險等級與LDL-C判斷是否符合給付。

ASCVD是「動脈粥樣硬化心血管疾病」(Atherosclerotic Cardiovascular Disease)的英文縮寫,主要包括冠狀動脈疾病、缺血性腦中風及周邊動脈疾病等。

新制不再只看病人有幾項危險因子,而是先將病人分為極高風險、非常高風險、高風險、中風險、低風險及零項危險因子,再決定開始用藥的LDL-C門檻與治療目標。

ASCVD風險等級主要病人條件開始藥物治療的LDL-C治療目標
極高風險冠狀動脈疾病合併近期或多次心肌梗塞、多支血管阻塞、糖尿病、PAD或頸動脈狹窄等≥55 mg/dL<55 mg/dL
非常高風險已確診ASCVD,或影像顯示血管狹窄≥50%≥70 mg/dL<70 mg/dL
高風險糖尿病、透析前CKD、LDL-C≥190或CAC≥400≥100 mg/dL<100 mg/dL
中風險具有2項以上心血管危險因子≥115 mg/dL<115 mg/dL
低風險具有1項心血管危險因子≥130 mg/dL<130 mg/dL
0項危險因子沒有列定的心血管危險因子≥160 mg/dL<160 mg/dL
表1:ASCVD 風險等級

極高風險、非常高風險及高風險病人,可以在改善生活型態的同時開始藥物治療。

中、低風險及零項危險因子的病人,原則上應先進行3至6個月生活型態調整;如果血脂仍未達標,再開始使用藥物。

新制計算中、低風險病人的危險因子時,包括:

  1. 高血壓。
  2. 男性年滿45歲,女性年滿55歲。
  3. 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:男性親屬在55歲以前、女性親屬在65歲以前發生冠心病。
  4. HDL-C過低:男性低於40 mg/dL、女性低於50 mg/dL。
  5. 抽菸。
  6. 代謝症候群。

下列五項符合至少三項,即屬於代謝症候群:

  • 腰圍:男性≥90公分、女性≥80公分。
  • 血壓≥130/85 mmHg,或正在使用高血壓藥物。
  • 空腹血糖≥100 mg/dL,或正在使用糖尿病藥物。
  • 空腹三酸甘油脂≥150 mg/dL,或正在接受降三酸甘油脂治療。
  • HDL-C偏低:男性<40 mg/dL、女性<50 mg/dL。

需要注意的是,代謝症候群是一個獨立危險因子,而不是把其中每一項再分別增加危險因子數量。

新制和舊制到底差多少?

對一般沒有心血管疾病、糖尿病或慢性腎臟病的門診病人,最明顯的差異如下:

一般門診族群舊制LDL-C用藥門檻新制LDL-C用藥門檻降低幅度
0項危險因子≥190 mg/dL≥160 mg/dL30 mg/dL
1項危險因子≥160 mg/dL≥130 mg/dL30 mg/dL
2項以上危險因子≥130 mg/dL≥115 mg/dL15 mg/dL
表2:新舊制 LDL-C 用藥門檻比較

影響最大的可能是只有1項危險因子的族群

從門檻下降幅度來看,零項與一項危險因子的病人都降低了30 mg/dL。

但從實際門診人數來看,影響最大的可能是「只有1項危險因子」的族群。

例如一位沒有糖尿病、高血壓或已知心血管疾病的50歲男性,光是年齡就已經具有1項危險因子。

在舊制下,他的LDL-C必須達到160 mg/dL,才符合健保降膽固醇藥物給付門檻;新制生效後,只要LDL-C達到130 mg/dL,經過3至6個月生活型態調整仍未達標,就有機會使用健保藥物。

這表示許多過去只能繼續觀察或自費治療的中年病人,將有機會提早接受治療。

慢性腎臟病病人也受到明顯影響

新制將進入透析以前的慢性腎臟病明確列為高風險,包括:

  • UACR≥30 mg/g;或
  • eGFR<60 mL/min/1.73m²,至少持續3個月。

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,LDL-C達100 mg/dL,即可依高風險標準評估治療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條文特別限定為「進入透析治療前」的慢性腎臟病,不能直接將這項標準套用於已接受透析的病人。

CAC是Coronary Artery Calcium score的縮寫,中文稱為「冠狀動脈鈣化分數」。

什麼是CAC冠狀動脈鈣化分數?

這項檢查利用無顯影劑的心臟電腦斷層,偵測冠狀動脈壁內的鈣化斑塊,再以Agatston score量化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的程度。

一般可大致解讀為:

  • CAC=0:目前沒有偵測到明顯冠狀動脈鈣化。
  • CAC 1~99:輕度鈣化。
  • CAC 100~399:中度鈣化。
  • CAC≥400:重度鈣化,代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負荷及未來心血管風險明顯增加。

這次健保新制將CAC≥400列為高風險條件之一。也就是說,即使病人尚未發生心肌梗塞、腦中風或其他明確的心血管事件,只要CAC達到400以上,LDL-C≥100 mg/dL便可依高風險標準評估治療。

不過,CAC分數反映的是冠狀動脈鈣化及粥樣硬化負荷,不等同於血管狹窄百分比。CAC很高不代表一定有相同比例的血管阻塞;CAC等於零,也不能完全排除尚未鈣化的軟性斑塊。

因此,CAC適合用來協助風險分級,但不能取代病史、症狀及其他心血管檢查。

最擾民的地方:表一和表二同時存在

依照健保署正式條文,降膽固醇藥物原則上適用新的表一;但是公告例外清單內的特定健保藥品代碼不適用表一,只能繼續適用舊制表二。

簡單來說:

藥品情況2026年9月1日起適用標準
可以適用新制的品項依較寬鬆的新表一
列在例外清單內的特定健保代碼仍依較嚴格的舊表二
同成分但不同廠牌或劑量可能分別適用表一或表二,必須核對健保代碼
表3:新表一與舊表二適用狀況

這裡最容易誤解的是:

被列在例外清單內,不代表可以優先適用新標準,意思剛好相反——這些藥品不適用新表一,只能繼續使用舊表二。

因此,不能只看藥物學名。例如同樣是atorvastatin或rosuvastatin,不同廠牌、不同劑量甚至同一品牌的不同規格,都可能適用不同標準。

為什麼會出現兩套標準?

健保署同時公告了降血脂藥物給付範圍放寬與支付價格調整。

在健保署的藥品價格異動附件中,配合擴增給付範圍的品項,說明欄載明「廠商同意調整支付價格」。

因此,整體制度可以理解為:

配合這次健保支付價格調整的藥品,才有機會適用較寬鬆的新表一;列在例外清單內的特定藥品代碼,仍然只能使用原本較嚴格的表二。

但這並不是依「原廠藥或學名藥」分類。配合降價與例外清單中,都可能同時包括原廠藥及學名藥,最終仍須查詢個別健保藥品代碼。

門診實際應該如何判斷?

臨床上可依照以下順序處理:

  1. 確認院所實際使用藥物的健保代碼。
  2. 檢查該代碼是否列在表二例外清單。
  3. 如果在例外清單內,依舊制表二判斷。
  4. 如果不在例外清單內,依新制表一進行ASCVD風險分級。
  5. 確認病人的LDL-C是否達到該風險等級的用藥門檻。
  6. 依規定完成生活型態治療、藥物治療及後續血脂追蹤。

因此,診所不需要背下整份例外清單,但應該事先整理院內常用品項,清楚標示每一個健保代碼適用表一或表二,避免處方錯誤、申報核刪或臨時更換病人藥物。

Ezetimibe與複方藥物也有放寬

舊制規定通常必須先使用statin單方治療3個月仍未達標,才能合併ezetimibe或使用ezetimibe/statin複方。

新制原則上縮短為:

使用statin單方治療6至8週仍未達標,即可合併ezetimibe或使用ezetimibe/statin複方。

但是,公告另外列出的部分ezetimibe及複方藥品代碼,仍然必須先使用statin單方治療滿3個月。

所以這個部分同樣不能只看成分,仍須核對健保藥品代碼。

另外,ezetimibe/statin複方製劑不得與gemfibrozil併用。

個人看法:治療標準進步,行政制度卻變複雜

這次新制在醫療方向上是進步的。

它讓降血脂治療更重視病人的整體心血管風險,並且讓高風險患者更早接受治療,而不是一定要等到LDL-C升高到非常明顯的程度,健保才開始給付。

但是,給付資格又與個別藥品的價格協議綁在一起,造成相同成分、不同廠牌甚至不同劑量,可能適用不同的健保標準。

對第一線醫師而言,除了評估病人的疾病、危險因子與LDL-C之外,還必須逐一確認實際開立的健保藥品代碼究竟適用表一或表二。

診所也可能必須因此更換藥品品項,否則就可能面臨健保申報錯誤、核刪或病人被迫換藥的問題。

所以這項新制可以說是:

治療標準放寬了,但行政判斷卻變得更加複雜。

如果健保希望推動更積極的心血管疾病預防,理想上應以病人的臨床風險與治療需要作為主要給付依據,而不是讓同一種藥物成分,因為廠牌、劑量或藥價協議不同,而適用兩套不同的標準。

重點總結

這次健保降血脂新制可以歸納為六個重點:

  1. 新制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。
  2. 改依ASCVD風險分級決定LDL-C用藥門檻與治療目標。
  3. 一般門診影響最大的,可能是只有1項心血管危險因子的病人。
  4. 糖尿病、透析前慢性腎臟病、LDL-C≥190及CAC≥400被列為高風險。
  5. 表一與表二同時存在,必須核對實際健保藥品代碼。
  6. Ezetimibe原則上由治療3個月縮短為6至8週,但部分指定品項仍維持3個月。

最後仍要提醒:健保給付門檻並不完全等同於個別病人的最佳治療標準。是否需要使用降血脂藥物、應選擇何種藥物及LDL-C目標,仍應由醫師依病人的整體風險、共病、用藥耐受性及治療意願共同決定。

參考資料

  1.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:公告異動降血脂藥品支付價格及修訂其藥品給付規定
  2. 健保署: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(表一、表二、Ezetimibe及複方規定)
  3. 健保署:降血脂藥品支付價格異動明細表
  4.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:CAC檢查與心血管風險評估

本文更新日期:2026年8月2日。實際給付與申報仍以健保署最新公告及個別藥品代碼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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